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林纳达大使馆经贸之窗

Economic and Trade Serv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Gre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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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格林纳达1999年第37号法令(SRO 37/99)和1960年《海关法》的相关条例对进出格林纳达口岸的所有物资、船泊、飞机和人员等的监管和征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海关法》同时规定了加勒比共同体和东加勒比共同市场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以及许可证制度;另规定了具体的停靠码头、登陆点和检查站。格林纳达海关作为财政部下属部门,按照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和征税。

格林纳达海关征税的税率按照加勒比共同体统一税率征收。法令规定所有来自加勒比共同体以外的进口货物,须按货物CIF价征收5%-40%的进口税(CET)。如经政府投资部门审批核准,对鼓励类项目所需设备及物资的进口可获关税减免。海关同时对进口货物按CIF和CET合计值征收25%(加共体成员国来源货物按CIF值)的一般消费税(GCT)。政府批准项目可免除此消费税。另外,海关根据1993年4号法令和1996年5号及15号法令,对所有进口货物按CIF价征收6%的海关服务费(CSC)。格林纳达关税税则可登陆其海关网站查询(www.grenadacustoms.com)。

主要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大米,42.25%;面粉,10%;水泥,48.75%;钢筋,36.25%;冰箱,56%;空调,56%;电视机,38%;汽车,25%(GCT税率:新车20%,二手车60%;另再征环境税:新车和5年内二手车2%,5年以上二手车30%)。

对于货物错误申报,海关将处以5倍于货值或10万东加勒比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