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林纳达大使馆经贸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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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劳动法相关规定

格林纳达1999年第15号《劳动关系法》和1999年第14号《就业法》对劳资双方的关系给予了明确规定。

《劳动关系法》主要内容:12周岁以上的工作,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书面雇用合同;有试用期要求;合同须列明姓名、日期、报酬与计算方法、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中断情况、法律规定的终止协议、纪律要求等内容;禁止雇用16岁以下童工;18岁以下雇员必须登记并提供身体检查;不同行业工种每周、每日工作时间限制不同,通常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周日和公共假日不得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加班,工作日加班给予1.5倍工资,周日或节假日给予2倍报酬;工薪按月、年计薪的,每月不少于一次支付;按小时、日或周计薪,或计件、计量工作,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付薪,临时工原则上按日支付;合同终止7日内付清各项薪酬。

国家成立工薪监管委员会,制定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部长批准公布,每3年审核一次。违犯以上有关规定者即构成犯罪,处以罚款、监禁或两者并处。

正常合同终止,必须提前进行书面通知,并给予适当终止补贴。解聘雇员,必须有合理原因。无合理原因的解聘,雇员有权在3个月内向劳动专员投诉,未果向劳动部长投诉,可由仲裁法庭裁决,不公平解雇,雇主需给予一定赔偿。

雇员工作期间,可享有申请年度休假、婚假、产假、病事假等的权利。所有在格林纳达公司的雇员必须每月按工资或薪水的5%,雇主按付给雇员工资或薪水额的6%缴纳国家保险金(N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