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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政府给予所有纳税人税收赦免
  《格林纳达今日报》2008年11月28日报道,格政府财政部已经决定,从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政府将给予所有纳税人税款的特别赦免。在此期间,纳税人如将2007年12月31日前所有欠缴的税款缴清的话,其原需缴纳的滞纳罚金和利息将全部得以免除。
  此次赦免的税款种类包括所有税种,但主要为企业所得税、一般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及财产税。政府原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按月1.5%利息收取,一般消费税滞纳金按月2%利息收取。欠税人除税债减轻外,同时通过申请利率较低(9-11%)的银行借款缴纳税款,可以减少格国家税收署较高税款利息(18-24%)的支出。
  税收一直是格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每年均占政府财政收入的60%以上。格政府此举将促进欠税人积极结清税款,提高税收,保证财源,同时可为2009年即将开征的增值税创造条件。